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云南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国家公办的由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使命,服务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成员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面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面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公安机关、移民管理部门需求进行编制,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进行编制。每年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024年学校省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数为705个(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其中694个招生计划面向全省16个州(市)择优录取,6个招生计划面向怒江州生源择优录取,5个招生计划面向迪庆州生源择优录取。
第九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比例不得超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非公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考生除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安专业:须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结论有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具体招生条件及标准,按照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网站(http://gonganting.yn.gov.cn)、云南省招考频道(http:// www.ynzs.cn)和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栏目(http://www.ynpc.edu.cn)查询。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须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等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组织,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有关要求执行。
(二)非公安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学校实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以下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省内及有招生计划的省外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体检、体能测评、面试、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中,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仅限已参加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及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报名)。其中,省内面向怒江州、迪庆州生源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就地转为面向全省16个州(市)择优录取招生计划执行。省外招生计划数未完成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非公安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